查看: 8425|回复: 1

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92

主题

298

回帖

6936

积分

荣誉版主

积分
6936
区域作物
水稻
脐橙
发表于 2010-10-11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改价格[2009]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为适应国内外钾肥市场形势变化,保障钾肥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完善钾肥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价格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上述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进口企业通过所属分公司(分销中心或其他非独立法人)在港口以外交货的,如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可在港口交货上限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的综合经营差率销售;未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应执行港口交货价格。港口外交货发生的运杂费可据实收取。
  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建立钾肥价格备案制度。一般贸易钾肥进口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一般贸易进口钾肥到货量、进口成本、测算的港口交货基准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以及每笔进口合同、关税缴款书、进口采购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口钾肥到货量、主要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库存量等情况报我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备案。
  三、加大对钾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进口钾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钾肥进口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时间。上述规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行。其中港口实际交货价格可以上浮3%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六日
狼行千里吃肉,狗行千里吃屎

151

主题

2705

回帖

9908

积分

荣誉版主

积分
9908

炫酷农资人 - 我是炫酷的农资人资深农资人 - 我发帖多,我精华多,有农资问题都向我咨询哦!优秀女性农资人 - 能娶我,是你的福农资达人 - 我达人,我骄傲管理员 - 论坛管理员专用勋章版主 - 论坛斑竹专用勋章

发表于 2010-10-11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钾肥价格明年肯定会涨的,必和毕拓的事件,钾肥就更说不准了.
上海华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功能型水溶肥,欢迎您的加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discuz.vip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鄂ICP备2022020491号

在本版发帖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