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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要注意了,新《农药广告审查标准》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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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4: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新《农药广告审查标准》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后做农药宣传广告甚至是产品的宣传单页都要注意了,尤其是不能出现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对比图片及文字内容,不然工商查你个没完没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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