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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托普 于 2012-4-26 14:18 编辑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所说“主要品种”的意思,笔者理解是指这些粮食品种多为主食,平常吃得比较多,比如小麦、稻米等,老百姓几乎餐餐不离;像绿豆等杂粮品类,相对来说吃得较少,因此不在限制之列。但是,主粮、杂粮都是粮,一样吃到肚子里、流到血管里,若存在安全之虞,岂能有主要、次要之分?要知道,法律条款可以设范围,粮食危害却不会因人而异!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关于转基因的玉米和水稻,有关部门并没有批准其商业化生产,所以“不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可见,我国对转基因粮食和食品是持谨慎态度的,既然如此,为让法律成为民众的“健康防火墙”,“主要品种”的说法理应修改,将转基因禁令扩展到所有粮食种类,以确保粮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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