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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这就是说,凡是添加隐性成分的农药都是假农药。那么,为什么有的企业甘冒犯法的危险,还要添加暗成分呢?有的人说,其原因是企业家追求利润的热情大于对法律的敬畏,也就是说,这是企业出于逐利的动机所形成的。但是,我却认为,这是企业在政策监管加强和进口农药冲击双重夹击之下为了生存下去的无奈选择,也即是说,是企业出于生存的需要。 于是有人要问,既然企业这样做是为了生存,为什么还要管得这么严?诚然,对于那些没有自己的看家产品,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小厂家而言,添加隐性成分是为了提高药效,扩大销售,保住市场份额。其本意无可厚非,甚至值得同情。但同情归同情,这种做法却不可提倡。因为不论做人还是做企业,必须守住底线,这就是“守法”! 也有人说,这个规定太严了,不容易贯彻执行。事实上,各地执法检查中对暗成分检查、处罚力度也确实不大。究其原因,除过暗成分测定难度大、测定费用高外,涉及厂家太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规? 这要从市面上添加的隐性成分类别说起。当前农药中添加的暗成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专利产品(如目前许多杀虫剂中加入有氯虫苯甲酰胺,属杜邦公司专利);一是国家禁用和限用产品(有些农药中加入已经禁用的高毒农药,既提高药效,又降低成本)。前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后者关乎农产品安全。因此,从国家层面上讲,这是必须启用法律手段予以禁止的。否则,造成的国际影响和社会影响将不可低估。 市面上还有一种也算“暗成分”的农药,即“套证农药”。所谓“套证”,即企业将自己或别人的已有证件用于其它农药产品上的行为。套证现象的出现是国家强化农药登记管理后出现的新情况。有人说,套证农药不一定是劣质农药,不算假农药。这种观点有失中肯。套证农药中的农药成分与标签标示的完全不同;其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不符,容易造成使用者误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效果的不确定性。国家采用法律予以制止是完全必要的。 综上所述,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农药中添加隐性成分都是不合适的,应当摒弃与制止。那么对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而言,怎么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生存下去呢?
我的意见是:
1、 对一些正在使用的、药效较好且价格便宜的传统农药,
在活性、剂型等方面加以改进,克其弊而扬其利,保住并扩大其市场份额。我国《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出“ 重点支持农药工业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绿色工艺、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和生物技术,以及制剂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和先进、高效、实用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农药企业应该利用好这一政策,取得国家支持,切实做好自己的技术改进和改造,使产品上台阶。
例如 ,现有农药品种中约有25%属于手性农药,绝大多数手性农药是以外消旋体的形式销售或使用的。其间不同异构体中活性差异甚大。如通常生产上的氯菊酯、杀灭菊酯等只有1/4对映体是高效体,其余3个则为低效或无效成分。剔除手性农药中的非活性(或活性不高)成分,是提高农药活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捷径,国外农药中经常使用。如芳氧苯氧基丙酸酯类除草剂中的喹禾灵(禾草克)、吡氟禾草灵(盖草能)、恶唑禾草灵(威霸、骠马)等均属手性农药,其化合物和制剂中两种旋光异构体(R-体与S-体)结构相似,但生物活性差异极大。如喹禾灵中R-体比S-体活性高1000倍,所以S体基本是无效体。采用分子拆分和定向合成技术生产仅含R-体的产品称为精品(如精喹禾灵、精禾草克、高盖、精骠),药效大幅度提高。
2、 有条件的可以利用跨国公司兼并重组时剥离产品的
机会,购买非专利产品,提升自己的产品平台。
3、 加强农药助剂的研究。农药助剂是指农药制剂中除有
效成分以外的其它各种物料的总称。包括填料和载体、乳化剂、溶剂、湿润剂、展着剂、分散剂、粘着剂、稳定剂、增效剂及喷雾助剂等,虽然不具备生物活性,但对提高和延长农药的药效,增加安全性,降低污染,方便使用等方面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助剂水平低是国产农药药效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助剂研究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套证现象的出现与企业申请证件成本过高有一定的关系。作为农药行政监管部门的农业部,想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实非明智之举。实际运作的结果恰恰表明:过高的收费标准才正是大量套证农药出现的渊薮。因此,建议农业部对一些成熟的、正规的、合格的产品办理品种登记时降低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先期正常收费,待审查后,对于合格产品予以退费或补助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鼓励生产企业登记合格产品和高质量产品。而对于那些不合格的产品,则不予退费或补助,加大不合格产品的登记成本,借以压缩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杜绝套证现象。
5、对那些既无力进行技术改进,又无力引进新产品,只想用套证产品、暗成分产品在市场中混日子的小企业,通过市场整顿令其快速死亡,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未尝不是好事。这些不守法的小企业,其实是农药行业的毒瘤,他们通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干扰市场正常运作,早就应该淘汰出局。去除疮痈,农药市场将迎来真正的春天。正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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