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WTO向各成员国又分发了G/SPS/N/EU/39通报的补遗通报(G/SPS/N/EU/39/Add.1),指出上次通报的“草案”于2013年5月2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上以“欧盟485/2013号执行法规”正式发布并实施新颁布的欧盟485/2013号执行法规对吡虫啉、噻虫嗪和噻虫胺的最终管理措施包括:一是限制使用含有吡虫啉、噻虫嗪和噻虫胺的农药产品,包括:除用于制种种子外,不得在春播谷物(1~6月播种的麦类、水稻、谷子、高粱)中拌种使用;除温室使用外,基本禁止在蜜源植物(几十个科的栽培植物)上拌种、土壤处理和喷洒用药;二是2013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这些农药处理的蜜源作物和非冬播谷物的种子;三是在允许使用范围内,只能由专业施药人员用药,采取必要措施,在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减免含药尘埃的飘散,以防止蜜蜂中毒;四是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修改或撤销产品登记,成员国的任何宽限期均应截至到2013年11月30日。根据欧盟的这一法规,新烟碱类杀虫剂除冬播麦类外,几乎不能在其它大田、露地作物上使用,限制使用作物种类被详细地列在(EU)540/2011号法规附录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