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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兰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舒兰市某农药商店店面门口设立的广告牌上标注某农药有“能彻底除根”、“杀叶死根不反弹”、“尖叶圆叶全除掉”的功能,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某为吸引顾客,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自己设计并撰写了广告内容,刻意夸大产品功效。 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在虚假宣传期间共销售该农药200桶,货值金额合计9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舒兰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3男子非法生产农药案值1843万元 江苏3名男子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三证”生产假冒伪劣农药14670.5公斤,销售7983公斤,销售额达7735240元,未销售的6687.5公斤农药经物价局鉴定价值1070万元。近日,江苏滨海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三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因在南通工作时相识,后于2010年初,与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林某(另案处理)商谈合伙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双方商定: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三人负责技术、生产、销售,销售利润按30%分配,林某负责出资和提供生产设备等其他事宜,销售利润按70%分配。 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三人之间也进行了分工,被告人殷某主要负责原材料购买、生产、销售,被告人范某主要负责技术、生产、帐务,被告人葛某主要负责运输、销售,销售利润在所得的30%内平均分配。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殷某、林某等人又租用盐城市瓯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13号车间进行扩大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 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从2010年4月底正式开始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并销售。为确保销售安全,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三人以他人的农业银行卡作为公用账户,且雇佣张某等人将货物运输到南通再发货。 2011年4月份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先后向徐曙光、张继斌(均另案处理)销售“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共计7983公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735240元。 案发后,又查获三名被告人已生产尚未销售的“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共计6687.5公斤,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农药行业测试点检验,检出氯虫苯甲酰胺有效成分。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7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按照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